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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30项“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二)进口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成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申报材料(一式3份)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主文件中需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报单;
3.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4.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
5.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6.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评估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0626,86919219,86918972;传真:(028)8691151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www.meiya021.com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